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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云成:除了九套房,宝强还有个大电影

2016-09-02 肖云成 法虑

作者|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律师 肖云成


王宝强突然就这么宣布“离婚”了,让人没有一点点防备,然后,网友就从“洪荒之力”转移到了“宝马离婚”。随后,王宝强在其微博中公布“立案声明”并表示“已借款交费”,这让网友简直愤怒到了极点,于是网友开始对马蓉各种“撕”,认为马蓉不仅做了“潘金莲”,更抢走了王宝强的“炊饼”。王宝强作为一个明星,不至于交不起诉讼费,从其在微博中公布的起诉状来内容来看,王宝强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九套房产和大量奢侈品等,可见其实际财产颇丰。


除了上述财产,其实王宝强还有一项重要财产但在诉状中并没有提及的即由王宝强首次执导的大电影《大闹天竺》。因为王宝强不仅是该片导演,而且其担任股东的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亿嵘”)是该片的出品方之一,所以,宝亿嵘有权享有由该片所获得的任何收益,王宝强作为宝亿嵘的股东自然也就能获得相应收益。该片官方宣布该片定于2016年12月24日上映,现在由于王宝强宣布“离婚”,未映先火,预计应该会有不错的票房收益。那么,马蓉是否有权主张对于该片的票房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大电影《大闹天竺》的著作权人之一是宝亿嵘而非王宝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我国对于制片者没有统一定义,可以认为是为制作作品而采取主动行动,承担因此产生的财务责任并最终负责完成作品的自然人和法人。但我国在影视剧中一般没有署名制片者而是制片人,另外,还包括出品方、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等。如果单纯依据第15条规定,我们无法确定电影作品的最终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对电影作品进行现场勘验,以确认电影作品的实际署名情况,现在统一认为在电影作品中署名的出品方是电影作品的权利人。另外,如果在作品中有明确署名“本片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公司”,那么由该××公司享有该片的全部著作权而不是出品方。
现在《大闹天竺》尚未上映,我们无法通过该片的实际署名情况来判断该片的著作权归属情况,但通过官方对于该片的简介,可以认为该片的出品方宝亿嵘和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是该片的共同著作权人,但不排除,双方通过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其中一家公司单独享有该片的全部著作权。
二、大电影《大闹天竺》采取的是保底发行方式

电影在制作完成以后,都需要通过发行比如院线放映来获取最终收益。由于院线的排片情况、观影观众是不确定的,因此,电影的最终票房收益也不确定。制片方为了规避发行风险,有时会和发行方签订保底方发行合同。双方约定无论最终该片票房收入多少,都由发行方提前向制片方支付票房预期收益即保底价。如果最终票房收入高于预期收益,则发行方会对超出预期收益部分进行高比例分成,比如在大电影《心花怒放》的发行中就签订过此种协议,双方约定:北京旅游等发行方为制片方提供保底分成,当电影的票房超出发行成本的部分,北京旅游可享有25%的分成,另外大电影《西游降魔》和《后会无期》也采取过保底发行。保底发行最早由于冬在大电影《天脉传奇》的发行中采取,发展到现在已经逐渐成为电影发行常态。
我国《合同法》对于保底发行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属于无名合同,但其中既包括了保底合同也包括了发行合同,可以认为是混合合同。对于其中保底合同部分的法律性质,有观点认为其是买卖合同,因为可以认为是制片方提前将该片的电影票房收益权卖给了保底方。也有观点认为其是对赌协议,因为无论最终票房收益如何,制片方都能会获得保底价,如投资方和融资方约定投资方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能获得固定收益。我国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一直存在争议,在2012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对赌协议案”被业界称为“对赌协议第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了无效情形仅限于以目标公司为主体的回购和补偿条款,而对于股东与投资方签订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因此,在不违背双方真实意愿且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制片方和投资方签订的类似“对赌协议”应该有效,对于双方可能增加或减少的利益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根据报道,该片的制片方和发行方在保底发行协议中约定该片的保底价为10亿,即发行方将先行向制片方支付10亿,对于该片票房超出10亿以上部分,由双方再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但对于报底价10亿,是指单纯的该片的票房达到10亿以上,还是指发行方获得10亿以上收益,双方需要在合同中对保底价作出明确约定。在周星驰的崴盈投资与华谊兄弟的票房分红纠纷中,就是因为双方对于保底价约定不明而产生分歧。因为单纯的电影票房收入并不代表发行的最后收益,如华谊兄弟在该案件中的诉讼说明,制片方和投资方可供分享的发行净收益=(总票房-电影专项基金-税费-中数发行代理费)×43%+华谊行使该影片商务开发权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发行代理费-华谊的投资额-宣传发行支出-(拷目及物料费、商务开发代理费、商务开发相关支出、该影片在大陆地区报批的费用、利润支付按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和银行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对于保底价的具体约定关系到作为制片方的宝亿嵘的最终收益。
三、宝亿嵘对于该片的最终收益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上文分析,该片的著作人之一并非是王宝强而是王宝强担任股东的公司宝亿嵘,所以,并不能认为该片的最终收益是王宝强的知识产权收益,不能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宝亿嵘是王宝强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公司,王宝强通过宝亿嵘获得的股权收益应该认为是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所得,应该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尽管经过股权变更,现在宝亿嵘的股东由最初的由马蓉与王建永变更为王宝强与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变更并不能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除非王宝强和马蓉有关于宝亿嵘股权属于王宝强个人财产的约定,否则,在王宝强获得宝亿嵘的股权收益后,马蓉有权获得此部分收益的一半。因此,尽管广大网友都表示要去电影院支持王宝强,但在支持王宝强的同时也可能支持了马蓉。
配偶是夫妻一方创业最大的隐形合伙人,婚姻存续期间一半财产属于配偶,包括公司股权等。我国国内已经存在公司创始人因对婚姻问题处理不当而导致事业受挫的先例,比如土豆网的王微因离婚问题导致最终被优酷换股合并,赶集网的杨浩涌因离婚问题最终导致被58同城合并。明星的婚姻问题更为敏感,由于明星的收入更高,也更有能力去创业,但创业需谨慎,需要重视双方的财产约定,比如在王微离婚后,形成了著名的“土豆条款”即配偶表示一方婚内的股权属于配偶个人,并表示对此部分股权不主张任何权利。所以,尽管王宝强对宝亿嵘进行了股权变更,但还是不能改变马蓉对此部分股权主张权利的事实。希望明星们对于婚姻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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